关于填报《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》及使用《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应用程序》有关问题的说明 |
各州、地、市、县房改办,各行政、事业单位:
从近日各地和各单位上报的职工住房档案电子数据分析发现,存在使用《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应用程序》不熟练、不正确的问题,还存在对《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》内的一些栏目内容如何填报不理解、不清楚等问题。现将《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应用程序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和填报《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》 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说明如下,望各填报单位及汇总数据单位认真阅读,同时请各填报单位经常关注本网站,我们会不定期公布一些共性问题的重要提示,引导各地区、各单位加以解决。
青海省住房委员会办公室
二00七年元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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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提示一: |
一、关于《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应用程序》及其补丁程序使用的注意事项 |
1、请各单位在使用《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应用程序》时,一定要注意使用的《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应用程序》是“财政预算单位”版本,还是汇总数据单位使用的“房改办”版本,这两种版本功能不同,使用目的也不同。 |
2、请承担汇总本行业、本系统下属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电子数据的单位注意,不能将“房改办”版本的《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应用程序》与“财政预算单位”版本的《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应用程序》,安装在同一台计算机上。 |
3、请各单位在安装补丁程序时,务必关闭《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应用程序》,以防止“打补丁”不成功。 |
4、各单位在首次运行《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应用程序》过程中,计算机会出现提示修改注册表的情况,请点击“同意”即可。 |
5、请各单位妥善保存刻录了《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应用程序》的光盘,该光盘将长期使用,以记录本单位职工职务、职称变化情况,记录本单位给职工方法住房补贴的情况。 |
6、为了防止已录入完成的“职工住房档案电子数据”丢失,请各单位及承担汇总本行业、本系统下属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电子数据的单位务必将数据进行“备份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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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关于《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》填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|
1、凡是已经获得房改房或集资房的职工,虽然已经出售(转让),但在《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》中“现住房情况”一栏中必须填写已经出售(转让)的房改房和集资房,同时要在“房屋变更”一栏中填写已经出售(转让)的房改房和集资房的情况。如出售(转让)前的房产证有保留的复印件,可以作为《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》附件上报,如没有留存的复印件,可在“现住房情况”一栏中填写清楚。 |
2、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房改房、集资房,离异后无论房屋产权归属任何一方(出售、转让、馈赠和作价分割等),离异职工双方在填写《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》时,都必须在“现住房情况”一栏中填写该套房改房或集资房屋的详细资料,未获得产权的一方,同时在“房屋变更”栏中填写房屋情况的说明。 |
3、如果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已经领取了安家补助费,其职工填写《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》时,夫妻双方都要填写已领取的这份安家补助费数额。 |
4、凡职工购买的商品房、在二级市场中购买的二手房,其职工填写《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》时,不填报。 |
5、去世职工生前没有获得房改房、集资房,也没有领取过各类住房补贴(安家补助费),职工去世后,其遗属也没有获得房改房、集资房,也没有领取过各类住房补贴(安家补助费),应属无房户。请去世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对其遗属住房情况给予确认后,由单位自制表格,将具体情况书面报送省房委办,但不得将去世职工或其遗属的住房情况录入本系统中。
单位自制表格内容应包含去世职工和遗属姓名、出生年月、去世职工去世时间、生前的最高职务或职称、1995年以后所供职过的所有单位等。同时,报送单位要以书面形式确认去世职工的遗属从未参加过工作、从未获得房改房、集资房,也从未领取过各类住房补贴(安家补助费)。
职工住房档案登记工作中的遗属概念:是指具备城镇户口、且从未参加过工作的去世职工的遗属。 |
6、报送数据单位必须检查职工住房档案套内面积的填写情况,督促职工将房屋建筑面积、套内面积如实填写,如套内面积不详时,其填报方法如下:房屋(多层)位于一个单元每层有三户的,其套内面积=建筑面积-4平方;一个单元每层有二户的,其套内面积=建筑面积-6平方;如果房屋单元位置不详时,其套内面积=建筑面积-5平方。 |
7、报送数据单位在录入和汇总职工住房档案电子数据时,要确保电子数据与职工本人填写的住房档案登记表相一致,在录入和汇总过程中如发现职工本人填写的档案内容有明显的错误,应及时告知填报人自行纠正,之后再将数据修正后报送给省房委办,确保职工住房档案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。 |